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7887号
原告:***,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凯,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麻奢新星工业区公路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1714149U。
法定代表人:李陈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宗,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明,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任财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凯、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宗、张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2020年8月工资6000元、9月工资6000元、10月工资6000元、11月工资6000元;(2)出差期间产生的差旅费16983.40元;(3)出差补贴1672元;(4)垫付的维修款4215元;(5)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6000元;(6)2020年8月25日至11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9655.16元。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第(6)项仲裁请求。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300号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2080元;二、被申请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差旅费差额5491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3.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1)2020年8月工资6038元、2020年9月工资6000元、2020年10月工资6000元、2020年11月工资6000元;(2)出差期间差旅费16983.40元;(3)出差补贴1672元;(4)垫付的维修机器款项4215元;(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000元。
4.入职时间:2020年7月24日。
5.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原、被告于2020年7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23日;部门为烘干事业部;岗位为区域经理;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基本工资1720元/月;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6.1(解除)其中第6.1.2.2条约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的;第6.1.2.3条约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7.3.3条约定,在合同期限内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2年内,劳动者不得在类似企业、供方客户任职、兼职,或任股东等有利益输送关系以履行忠诚公司之义务等。
6.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
7.工作情况:原告从事销售工作。
8.工资情况:原告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补贴、加班工资、全勤奖;被告本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工资;被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原告支付差旅费1086.37元。
9.劳动关系解除情况:2020年10月8日,被告作出《辞退通知书》,内容为“***,我公司与你于2020年7月24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未经公司允许,私自调动货物,严重违反我司的规章制度,并且由于你的不良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本公司在2020年10月8日决定将你辞退,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请你接到本辞退通知后,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同时,接到本辞退通知后,你不得以公司名义再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10.其他相关情况。被告是2010年3月2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入职时填写《面试简历表》,申请职位为营销总监,并填写紧急联系人为配偶宣晓燕。
根据被告2019年9月15日《通知》,被告处的出差考勤制度为“钉钉早上8:00前实时签到一次,自拍上传位置上存一张任何情况下的自拍照片来证明新一天工作的开始(即钉钉-签到-拜访对象--并上传照片一张)由办公室梁凤统一考核全国业务员。当天只签到不上存照片扣罚50元/次,漏打卡或漏上存照片可当天报备。没有签到,上存照片及报备的当天视为没有出勤。费用报销制度:一线城市(北上广)180元/天,普通城市150元/天,餐补50元/天,私家车按0.6-0.8元/公里补助(用私车业务员需在钉钉日报中上报行程,导航截图公里数),高速通行费根据票据实报,注(10万元车辆以上按0.8元/公里,10万元车辆以下按0.6元/公里……”。
根据原告提供的报销清单,原告2020年8月26日至9月14日出差甘肃银川、温州、台州、杭州、昆山,报销金额为5276元(包括交通费即高速费、加油费等、住宿费、饭餐补助费)。
2020年9月1日,案外人房站军(甲方)向被告(乙方)购买12P烘干机两台,货款合计58000元,合同编号为JY20200831,收货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2020年9月17日,原告在《担保申明》上签名,内容为“本人***承诺:合同编号为JY20200831的购销合同货款为伍万捌仟元,其中壹万柒仟肆佰元甲方先行支付,肆万零陆佰元在货到达目的地之日支付给乙方。如货达到目的地后甲方没有支付此笔货款,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并无条件在货到两日之内垫付肆万零陆佰元货款给乙方,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被告向房站军发货12P烘干机一台。原告确认案外人房站军已收到一台12P烘干机。
根据原告与被告公司老板娘(向日葵)的微信聊天记录,案外人房站军向被告订购两台12P烘干机,两台合计58000元;被告于2020年9月1日确认已收取定金17400元,原告说“安排生产,12天交货”;2020年9月17日,原告说“老板娘,你帮买一张明天下午到温州的飞机票啊,晚上我也要测机器出来,明天要赶过去,严重超期了,客户在发脾气了,我要过去安抚一下”,老板娘发送了出票信息(预订原告2020年9月18日22时05分广州至温州机场的航班)。
根据原告与被告公司财务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案外人房站军向被告订购15P烘干机一台,价格为32000元;原告于2020年9月7日说“15匹的订金转过去了”,被告财务人员说“收到9600”;2020年10月8日,财务说“欠货款20300元-6038元(8月份工资)-4541元(8.26-9.14差旅费报销),剩余欠款9721元”,原告说“晕,货还没交我,发过来,还不知道能不能使用,搞的跟客户闹翻了,全部让我一个人承担啊”。
根据原告与财会人员(小明)的微信聊天记录,小明于2020年9月30日发送8月份工资条,并说“这是8月的工资条。但是由于担保的货款没收回,工资冲货款了”,原告说“昨天货才到啊”。该8月工资条显示原告2020年8月出勤26天,应发工资为6100元,实发工资为6038元。
根据原告与被告烘干部经理陈凯晖的通话记录,陈凯晖于2020年10月8日说“这个在外面,他说有人在外面投诉,你不止调了一台啊。呃,三四台”,原告说“我就调了一台15P啊……”,陈凯晖说“你是从哪里调的货?”,原告说“权贵”,陈凯晖说“……公司是不允许任何业务员从外面调货……我都跟你说过,即使要调货,都要到李总这边”,原告说“我知道,但是钱打给你,给不了货,你叫我怎么搞呢?……”,陈凯晖说“第一,公司确实刚开始进入烘干这一块,生产是有个过程,不交货是公司的损失,这个货给不了,最终是公司的事,对不对?……第二个问题呢,你打了电话给我,我也跟你说了,一定要打电话给公司,哪怕是平进平出,公司有公司行为……就是我们任何业务员不能私自从外面去调货,任何业务人员不能直接从外面去调货……公司有公司的游戏规则……你这种行为的话呢,就是不对呀……我所有的业务人员,都是不能从外面调货……我们对你现在的处理意见,第一,你自己签的订单,你一定要把它销售完,第二的话,就是鉴于这种情况,跟你合作的状态会比较好一点……从今天开始,10月8号,还是想跟你以一个合作的状态来进行合作,就是公司里面的也可以以最低的成本,最优惠的价格给你”,原告说“……现在遗留下来的问题,我们公司拖了人家一个月,我一直在这里处理……”,陈凯晖说“……看你的费用啊各方面的怎么结算,还有你那个差旅费的话呢,你看你到时候再写一个,呃就算今天为止啊,你到时候再写个申请上来……”,原告说“啊嗯,好好好的。”
根据原告与被告行政人员黄晓彤的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10月9日,黄晓彤说“在吗,说好今天弄离职申请,结果直接不回复信息?尽快把你离职手续办好是我的工作,请你配合一下,不要拖了可以吗……还有请你不要再钉钉打卡考勤了……”,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说“你就计算到8号吧。我处理完这里回去办理离职手续。现在工厂延误的交货的时间,和客户都一起推我身上来了。肯定要有一个说法的。需要结算到8号就8号吧。但有些善后肯定需要解决完成我才能离职的。别工厂犯下的错,让我来承担”;2020年10月13日,原告说“……工资跟报销可以算到这个月8号”。
2020年9月14日,原告的配偶宣晓燕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设立平阳县新聚阳电器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销售等,案外人房站军任监事。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供了原告2020年9月至10月的行程记录,其中2020年9月19日至10月8日期间主要在浙江省温州市,其中有10次左右的打卡地点在温州市平阳县。原告对该记录不予确认。
原告主张:关于开设公司的问题,原告曾经向被告老板李陈道提议,采用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者寻找代理商的形式在当地拓展业务,也已经向李陈道提交过书面的建议,李陈道予以认可,但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关费用,所以原告找了房站军,由房站军出资设立了公司,主要目的是代理被告的烘干机,但由于房站军和被告初次交易便发生争议,所以公司并没有实际经营;后来购买的12P烘干机不是放在该公司使用,而是由房站军名下的其他企业使用。
被告主张:原告2020年8月工作26天工资6038元、9月工作26天工资5700元、10月工作7天工资1680元;原告在水头镇双林路202号非法以被告名义开设分公司,公司的联系方式是原告及房站军的电话,原告以上述名义非法招揽业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在合同期限内在类似企业,供方客户任职,兼职,或任股东等有利益输送关系以履行忠诚公司之义务,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事实上,原告一直无实际出差,无履行工作义务,其打卡记录均显示在上述地点活动,报销虚假费用;原告虚构客户购买机器,房站军是原告私自开设公司的监事,房站军的电话是135××××5143与朋友圈截图上的联系电话一致,房站军的订货合同与原告的担保申明、发货单等,证明原告无能力支付购机费用,利用虚假客户拖欠购机费用,损害被告利益。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辞退通知书;2.原告与被告财务(小明)聊天记录、8月份工资单;3.通知;4.2020年8月出差报销清单;5.2020年9月差旅类综合报销单(含微信账单、收据、住宿费缴费账单及发票、中石化加油发票);6.2020年10月差旅类综合报销单(含微信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收据);7.2020年11月差旅类综合报销单(含票务信息、微信账单);8.原告与案外人戴贵(是原告找过来为客户维修机器的)微信聊天记录、收据;9.9-10月份公里数汇总表;10.仲裁裁决书;11.原告与被告公司老板娘(微信名向日葵)聊天记录;12.原告与被告公司财务(微信名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0年9月7日、2020年10月8日微信聊天记录;13.原告与被告公司副厂长(杨工)微信聊天记录;14.原告与被告公司厂长(赵传金)微信聊天记录;15.机票信息、原告与被告公司老板娘(微信名向日葵)聊天记录。
(二)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面试阅历表、劳动合同;2.辞退通知书;3.工资条;4.电话录音文字、光碟;5.原告与被告行政人员黄晓彤的微信聊天记录;6.***朋友圈截图、工商登记信息;7.购货合同、担保申明、送货单、快递单;8.出差制度通知;9.费用报销单材料;10.8、9、10月原告打卡行程表及图片、地图;11.钉钉截图;12.售后安装通知单及费用。
以下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20年8月工资6038元、2020年9月工资6000元、2020年10月工资6000元、2020年11月工资6000元的问题。首先,根据原告与财会人员小明、行政人员黄晓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烘干部经理陈凯晖的通话记录,原告同意其工资计算至2020年10月8日,双方劳动关系已于当日解除,故对原告主张该日之后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原告2020年8月工资为6038元,被告不能举证证实原告9月出勤情况,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2020年9月工资6000元予以采信。另外,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双方无异议的2020年8月工资条计算,原告2020年10月的工资为2076.92元(6000元/月÷26天×9天)。综上,原告2020年8月至10月的工资为14114.92元。其次,根据原告2020年9月17日签名的《担保申明》,原告同意为案外人房站军购买的两台12P烘干机货款承担垫付责任,故被告可扣除的款项为20300元[29000元-17400元÷2]。对比,被告无需支付2020年8月至10月工资予原告。鉴于被告没有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300号仲裁裁决书,应视为服裁,故应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至10月的工资差额2080元。
二、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出差期间差旅费16983.40元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报销清单,原告2020年8月26日至9月14日出差的报销费用为5276元,但根据原告与公司财务2020年10月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确认上述期间的差旅费报销4541元,原告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确认该期间的差旅费报销款为4541元。至于2020年9月18日起的差旅费问题,虽然被告同意原告出差并为其购买至温州的机票,但原告的配偶于2020年9月14日在温州市平阳县开设公司销售家电,案外人房站军是该公司的监事,原告亦系因案外人房站军购买烘干机而出差,且原告多次打卡地点在平阳县,故原告对其该趟出差的正当性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亦不予确认,故本院对原告2020年9月18日之后出差的费用不予支持。如前所述,鉴于被告没有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300号仲裁裁决书,应视为服裁,故应向原告支付差旅费差额5491元。
三、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出差补贴1672元的问题。根据2019年9月15日《通知》,被告对于出差驾驶私家车按0.6-0.8元/公里补助,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出差驾驶的车辆、行驶的公里数以及已按照通知的要求上报行程等,故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垫付的维修机器款项4215元的问题。原告称其于2020年9月18日因案外人购买货物质量问题而出差,对此,原告为业务员,其出差处理货物质量问题并不符合常理,而且其不能证实确实为维修机器支出了4215元,故本院不予采信,对该项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五、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000元的问题。根据被告作出的《辞退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由被告提出而解除。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原告确认其未经被告同意私自调取货物给客户,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理合法,无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8月至10月的工资差额2080元予***;
二、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差旅费差额5491元予***;
三、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交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淑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