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18258号
原告: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二街25号23号楼。
法定代表人:石松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龙,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婵娟,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麻奢新星工业区公路北16号。
法定代表人:李陈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宗,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夏 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