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75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麻奢新星工业区公路北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信达,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阳公司)、一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3民终2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聚阳公司在网络上销售案涉商品构成要约,**点击购买系承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购买案涉商品不存在恶意,不能因购买数量较多即认定存在恶意。聚阳公司在网络平台标注1元销售商品,不构成真意保留,其在成交后反悔恰恰证明其恶意,即通过超低价宣传虚构交易量,此种情形下更不能纵容其不诚信的行为。聚阳公司拒不发货构成违约,应按照案涉20台商品的市场价赔偿**的损失。二审判决认定第一批商品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否定之后的合同效力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聚阳公司赔偿**损失221979元,诉讼费用由聚阳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所谓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内心所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而为与效果意思相反的表示行为。本案中,聚阳公司虽然在1688.com网络交易平台作出以1元价格销售空气能热水器的意思表示,但其真实意思并非以1元价格出售价值万元的商品,而是为了提高销量排名所为的“1元交易”刷单行为,故其作出的“1元交易”意思表示应认定为真意保留。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为相对人所受领,相对人就会对此产生合理信赖,如果出现表意人的内心意思表示和外在表示出来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就需要平衡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与保护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在相对人不知悉或不应知悉表意人真意的情形下,应当按照表示行为解释意思表示,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反之,则应当从利益衡平的角度按照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解释意思表示。**在首次购买4台空气能热水器时,并不知晓聚阳公司的标价系虚伪意思表示,亦无证据证明**有利用商家虚假标注商品价格或因疏忽大意错标商品价格从中牟利的恶意,故**在首次交易时存在合理信赖,应以聚阳公司的表示行为解释其意思表示,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首次交易后,**在商家未实际发货的情形下,未按照通常网购惯例采取提醒商家发货、客服咨询、查看物流等措施进行确认,而是在之后一个半月时间又继续购置16台空气能热水器,明显不符合常理,**对此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此时其应当已经意识到案涉商品销售存在异样,尤其是商品价格存在错标的可能,此时**继续从事交易则明显存在从中牟利的恶意,二审判决据此以聚阳公司真实意思解释其意思表示,认为双方并未形成订立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买卖合同不成立,符合意思表示解释原则。聚阳公司为了提高销量排名从事刷单行为扰乱了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但**的动机亦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商家的不良行为为其自身牟利,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在**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聚阳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二审判决从违法归责和利益衡平的角度判令聚阳公司按照首次交易商品市场价赔偿**损失,已经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娅
审判员 薛爱娟
审判员 杨 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白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