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92民初51662号
原告:***,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
被告: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麻奢新星工业区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陈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录,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阳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聚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录、黄贺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2.判决聚阳公司退还***购物款8999元;3.判决聚阳公司承担3倍货款赔偿,即26997元;4.本案诉讼费由聚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日,***在淘宝网聚阳公司开设的“帝康旗舰店”购买了标题为“一级能效帝康KF170/KF500L空气能热水器家用空气源热泵热水器”产品,***支付8999元。购物前,***认真看过产品介绍页面,聚阳公司介绍了产品为一级能效产品,商家做了大量一级能效产品的介绍宣传。收到货后,***发现产品并非宣传页中的一级能效产品,也并未获得国家能效备案。商家在产品未获得相关备案证书的情况下,虚假宣传一级能效,构成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的诉讼请求。
聚阳公司辩称,***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依据,部分事实与理由亦不符合客观事实,***系恶意诉讼,应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具体意见如下:一、涉案的kf170空气源热泵热水器由我公司生产,并在天猫平台销售。2015年4月17日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已对该产品进行检查,检测结论为kf170能效等级为1级。涉案产品不存在欺诈或误导情形。二,聚阳公司认为***实质指kf500l没有一级效能备案。这违反生活常识及《家用和类似用途热泵热水器国家标准》(GB/T23137-2008):1.kf500l是水箱型号,不产生能耗,判断涉案产品是否符合一级能耗是根据分体式热泵热水器主机确定,与水箱无关。《家用和类似用途热泵热水器国家标准》第4.2.1项载明:热泵热水器储水箱额定容量的推荐优选值包含500L。因此,kf170产品可配任一款型号水箱。我公司为KF170配备了500l的水箱,就形成了KF170/kf500l。2.天猫平台规定,所有产品型号必须入天猫产品库,型号要求为3C认证型号+kf容量(k表示空气源,f表示分体式)。如以500L入天猫产品库,必须以kf170/kf500L入库,所以产品以kf170/kf500L显示在页面,但可以看出天猫平台亦是以kf170设备的能效作为判断标准,kf500L仅是水箱容量,不具有任何能效标准及判断依据。3.即便将整个能效标准的检测范围包括水箱,根据2020年1月19日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能源效力检测报告,涉案kf170/kf500L产品的能耗登记效能仍然为1级能效。三、原告有多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原告的主观意图是恶意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12月2日,***在天猫商城聚阳公司经营的网店“帝康旗舰店”购买“帝康KF170/KF500L空气能热水器”1套,价款8,999元。订单编号为580656844550934000。涉案商品介绍页面多处宣传涉案商品为一级能效;在宝贝详情中介绍型号为KF170/KF500L,能效等级为一级。
***向本院提交了涉案商品的照片,部分照片显示涉案商品包含型号为KF170的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和型号为GY-500L的空气源热水器水箱。KF170空气源热泵热水器的产品及产品外包装上均标示有一级能效标志,并标示产水量为170L/h。部分照片仅有局部特写,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涉案商品或涉案商品的那一部分。
2015年6月16日,KF170热泵热水器取得一级能效备案。2017年9月19日、2018年1月29日,KF170/KF-260L热泵热水器取得及变更四级能效备案。聚阳公司称KF170/KF-260L为不同型号的产品。
2020年1月19日,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认为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的KF170/KF500L空气源热泵热水器能效等级为1级。报告中水箱外观和水箱铭牌信息与***提交照片中的水箱外观和名牌信息不一致,但两者均显示为500L。2020年2月12日,KF170/KF500L热泵热水器取得一级能效等级备案。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29541-2013)载明带标配水箱产品的能效等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热泵热水器国家标准》(GB/T23137-2008)相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热泵热水器国家标准》(GB/T23137-2008)测试方法涉及耗电量、加热时间、被加热水体积等;空气源分体式热泵热水器型号命名规则为KF+辅助热源符号D(无辅助热源代号省略)+制热水能力+“/”+储水箱容量(分体式省略)+“-”+制造商自定义符号。
本院认为,关于聚阳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主张聚阳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首先,聚阳公司对涉案商品的命名规则和命名原因进行了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因此,仅凭涉案商品标示型号与备案型号不一致不足以必然得出聚阳公司故意标示虚假信息的结论,仍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次,聚阳公司主张涉案商品是否符合一级能耗与水箱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热泵热水器国家标准》的试验方法,确实与水箱容量无关。再次,聚阳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KF170/KF500L进行了鉴定,虽然鉴定所涉及的水箱型号不一致,但因试验方法未涉及水箱容量、性能的情况,《检测报告》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最后,***引用KF170/KF-260L的能效等级作为佐证,但本案无证据证明KF170/KF-260L产品与KF170/KF500L产品的区别仅在与水箱容量的区别。综上所述,***主张涉案商品并非一级能效,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充分证明。聚阳公司为反驳***的主张,虽然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予以证明,但是本院经审查聚阳公司提供的证据并结合热泵热水器型号命名规则和KF170、KF170/KF500L的能效等级备案结果,认为***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继而认定其该事实不存在。
关于聚阳公司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因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聚阳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要求撤销合同,聚阳公司退回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立斌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廖慧敏
书记员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