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6民初7081号之一
原告:杭州埭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埭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杭州埭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埭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232元,合计2257元,由杭州埭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