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民初2971号
原告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宇
审判员 张一文
审判员 秦海龙
书记员 赖雪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