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亿铁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民辖终1113号
上诉人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亿铁物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蒋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107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钢材购货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执行合同时双方就争议事项协商未果,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意思表示清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杭州亿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钢材购货合同》有无实际履行完毕,属于案件实体审查范围,在管辖异议审查阶段,本院不予处理。上诉人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 刚
书记员 庄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