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恰胜贸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民辖终958号
上诉人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恰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恰胜公司)及原审被告杭州市长河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长河高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升公司上诉称,恰胜公司与东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未约定管辖。本案应遵守“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东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审查系形式审查。现恰胜公司以其承包长河高中教学综合楼、体艺活动中心项目中的门窗工程而相关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为由,向承包人东升公司、发包人长河高中主张工程款等。原审法院根据起诉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东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茹愿
书记员汪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