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长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4执2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长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海达南路555号金沙大厦3幢3层1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H2T2N7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1幢1**301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04252644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长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市钱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本案立案前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确认已经收到前述款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为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关于本案纠纷,被执行人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本案立案之前足额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张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露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