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8909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04252644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1幢1**301室-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2023356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288号汇丰大厦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调解意见并且履行完毕,原告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明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