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民初46号 原告: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0元、保全费2453元,由原告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