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民初2061号
原告:平顶山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盐都街道叶廉路与龙祥花园门口东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81A4E45。
法定代表人:张超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原告平顶山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顶山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纳诉讼费之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纳诉讼费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戴远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万真真
书 记 员 韩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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