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6670号之一
原告:长沙启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168号中信文化广场1号商铺206房。
法定代表人:高娅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卓,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程,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2栋A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文,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启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经审查,本案的审理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应当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陈韶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陈汉
代理书记员 李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