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667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启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168号中信文化广场1号商铺206房。
法定代表人:高娅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卓,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程,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2栋A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文,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长沙启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湘0103民初667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启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启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湘0103民初667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陈韶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汉
书记员李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