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启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6670号之二
原告:长沙启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168号中信文化广场1号商铺206房。
法定代表人:高娅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卓,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程,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2栋A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文,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启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启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启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启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42元,减半收取5471元,保全费4120元,共计9591元,由原告长沙启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韶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汉
书记员李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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