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2026号
原告: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2栋A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景(系原告员工),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东路88号3楼116房。
法定代表人:吕军,总经理。
原告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免交受理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红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