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2026号
原告: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2栋A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景(系原告员工),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东路88号3楼116房。
法定代表人:吕军,总经理。
原告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免交受理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红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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