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6670号 申请人: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168号中信文化广场1号商铺206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湖南锐***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2栋A座6楼。 法定代表人:**能,董事长。 原告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或扣押、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案财产保全费4120元,已由申请人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李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