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绿满洲苗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临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82民初669号

原告:湖南绿满洲苗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聂市镇建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3256737210。

法定代表人:胡文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明,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临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江南镇儒溪村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82750637916H。

法定代表人:刘新魁,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平,男,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市区长河大市场新园路**(**整层)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1863225332。

法定代表人:钟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友,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洞庭大道**君盛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79199541A。

法定代表人:龙超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友,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临江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儒溪镇棋杆村**(湖南临湘工业园办公楼**)用代码91430682095019395N。

法定代表人:刘伟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七军,男,住湖南临湘市。

被告:湖南标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镇107国道北侧**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1861218386。

法定代表人:周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江维,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绿满洲苗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临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阳临江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标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绿满洲苗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绿满洲苗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绿满洲苗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美娥

审 判 员  邓曙龙

人民陪审员  游 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贺伦明

书记员郑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