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民初2881号
原告:***,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洞庭大道西88号君盛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龙超云。
原告***与被告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满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浪
书 记 员 徐蓝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