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81民初702号
原告:***,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洞庭大道西088号君盛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龙超云。
原告***与被告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满意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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