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81民初702号
原告:***,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洞庭大道西088号君盛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龙超云。
原告***与被告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满意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