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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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81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申请人: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79199541A,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洞庭大道西088号君盛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龙超云。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2445531.75元以内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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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5531.7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邹满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洁
书 记 员 黄茜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