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民初1431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迁,汨罗市屈子祠镇屈原村推荐公民,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被告: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君山区柳林街道办事处洞庭大道西088号君盛大厦三楼。
负责人:龙超云,系该公司法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计1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谢昭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