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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4民初1179号
原告:郑益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被告:合阳县电力局,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华文,系电力局局长。
被告:西安卓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益民、***、***、***诉被告合阳县电力局、西安卓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益民、***、***、***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益民、***、***、***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益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郑益民、***、***、***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强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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