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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与合阳县电力局,西安卓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4民初1179

原告:郑益民,男,XX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原告:***,男,XX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原告:***,男,XX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原告:***,男,XX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被告:合阳县电力局,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华文,系电力局局长。

被告:西安卓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益民、***、***、***诉被告合阳县电力局、西安卓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益民、***、***、***于20205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益民、***、***、***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益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郑益民、***、***、***负担。

 

 

 

        王建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强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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