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7229号
本院受理该案后,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有效联系方式及地址,经询原告,原告请求法院先行驳回其起诉,待其明确被告准确地址后再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卓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9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洁
书记员 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