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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某技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奥耐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西安某某电气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执308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技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9383148X591610113693831xxxx。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四路西京三号1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西安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21973663H91610132321973xxxx。住所地:西安沣京工业园沣一西路9号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西安***技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18民初12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65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4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较多,其银行账户被多次轮候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8执30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讲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