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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某某储备中心;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04民初2569号 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某某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和被告陕西省某某储备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145887元以及该款项自应付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15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0082.65元);2、本案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讼标的合计为:1265969.65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某某项目三标段铁路北10KV高压线路迁改工程合同》,被告将位于陕西省某某三路的“某某三路(项目三标段铁路北10KV高压线路迁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价款为包干价1145887元,合同款项应于迁改线路投运后一次性付清。此外合同还对工程内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缔约后,原告根据被告指令及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后原告至迟于2021年10月14日前完成了工程内容并将案涉线路迁改工程交付业主方投运。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未果,双方又于2023年12月11日签订了《对账函》,再次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涉案工程款数额为1145887元,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该款项。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无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范围,应移送至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