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

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民初936号
原告: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汶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峰,北京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马卷村中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
原告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代付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 凯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