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

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与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911执字第1191号
申请执行人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泰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泰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杰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王玉琪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成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