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

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执76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董事长。
被执行人: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汶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执行到位并发还申请人案款7987.4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文涛
审判员  王金鑫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