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

***与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24397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沙河市。
法定代理人:***(原告之父),男,住河北省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弟),男,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告: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汶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肥城宏业建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曹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