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月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26上海月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南通千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民初26号之二
原告:上海月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希望路**。
法定代表人:丁佐龙。
被告:南通千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新王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冒金洪。
原告上海月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千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月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月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月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2元,减半收取2141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61元,由原告上海月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新
人民陪审员  方新强
人民陪审员  王志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徐晔桦
书 记 员  顾妙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