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月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月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吴江苏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14619号
原告:上海月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陆,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吴江苏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月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吴江苏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月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能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245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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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柳献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凌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