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浩业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浩业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981民初2190号
原告:山西浩业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原平市城西大运路东。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浩业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山西浩业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浩业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浩业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9元,由原告山西浩业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千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