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981执8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浩业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城西大运路东。
法定代表人:杨彬,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成家庄镇邓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倪成武,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东辉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东二巷4号1幢。
法定代表人:贾晋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981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东辉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东辉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回部分案款,但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东辉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账户存款1480000元(包括材料款、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