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旭鹏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5民初43825号
原告:邓尚贵,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保定市旭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东关大街7付74号8-4-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00000052519。
原告邓尚贵诉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市旭鹏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及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于2018年1月31日均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邓尚贵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 616元,由原告邓尚贵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天天
人 民 陪 审 员 李凤雨
人 民 陪 审 员 王璧珠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