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凯骏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24民初697号
原告: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C区1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凯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宁家结庄村温泉路东05号。
法定代表人:时超,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凯骏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985元,由原告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
审判长翟晓燕
审判员王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