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81民初1609号
申请人:山西介休大佛寺旺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介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9810848T。
被申请人:山西多尔**煤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8463139R。
山西介休大佛寺旺源煤业有限公司诉山西多尔**煤机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介休大佛寺旺源煤业有限公司于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多尔**煤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江自贸区旺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介休市××镇银行营业部(账号:1011********)存款342万元为申请人山西介休大佛寺旺源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多尔**煤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浙江自贸区旺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介休市××镇银行营业部(账号1011********)存款342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郝晨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