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4)西法执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昆明粤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0987863-8。
住所地: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大楼9楼GH号。
法定代表人:刘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粤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粤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6083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291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执行员 李勇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礼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