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粤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粤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五法保执字第67号
原告:昆明粤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大楼*楼**号。
法定代表人:刘团,总经理。
被告:**翱,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昆明粤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翱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玖佰叁拾贰元玖角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玖佰叁拾贰元玖角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 行 长  柴 霖
执 行 员  韩晓君
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云涛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五法保执字第47号
原告:万吉中,男,汉族,1959年9月22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系重庆市开县天和镇中心小学教师,现住重庆市开县天和乡天和街44号,身份证号:512222195909224852。
原告:石碧山,女,汉族,1961年12月16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天和乡天和街44号,身份证号:512222196112164869。
被告:侯廷剑,男,苗族,1987年3月23日出生,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人,在昆明市新西马设计工作室工作,现住昆明市白龙路1号1501室新西马设计工作室公司宿舍,身份证号:532623198703232115。
被告:陈丹,女,汉族,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人,在云南蓝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和谐世纪E幢2单元608室,身份证号:36252219901229502X。
被告:熊静,女,汉族,1990年9月15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在昆明市五华区朗月湾北京中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银河星辰花园7幢3单元1203室,身份证号:500234199009153702。
原告万吉中与被告石碧山,侯廷剑,陈丹,熊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四年一月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侯廷剑所有的价值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侯廷剑所有的价值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长柴霖
执行员韩晓君
人民陪审员熊世春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陆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