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五法保执字第67号
原告:昆明粤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大楼*楼**号。
法定代表人:刘团,总经理。
被告:**翱,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昆明粤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翱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玖佰叁拾贰元玖角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玖佰叁拾贰元玖角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 行 长 柴 霖
执 行 员 韩晓君
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云涛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五法保执字第47号
原告:万吉中,男,汉族,1959年9月22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系重庆市开县天和镇中心小学教师,现住重庆市开县天和乡天和街44号,身份证号:512222195909224852。
原告:石碧山,女,汉族,1961年12月16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天和乡天和街44号,身份证号:512222196112164869。
被告:侯廷剑,男,苗族,1987年3月23日出生,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人,在昆明市新西马设计工作室工作,现住昆明市白龙路1号1501室新西马设计工作室公司宿舍,身份证号:532623198703232115。
被告:陈丹,女,汉族,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人,在云南蓝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和谐世纪E幢2单元608室,身份证号:36252219901229502X。
被告:熊静,女,汉族,1990年9月15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在昆明市五华区朗月湾北京中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银河星辰花园7幢3单元1203室,身份证号:500234199009153702。
原告万吉中与被告石碧山,侯廷剑,陈丹,熊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四年一月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侯廷剑所有的价值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侯廷剑所有的价值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长柴霖
执行员韩晓君
人民陪审员熊世春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陆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