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4民初4071号
原告:平舆华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昆明粤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平舆华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粤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平舆华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舆华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舆华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平舆华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铮铮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馨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