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高民申字第7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粤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大楼*楼**号。
法定代表人:刘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均,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昆明粤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与被申请人昆明粤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刘会全
代理审判员 王桂萍
代理审判员 隆蓁蓁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