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3财保143号 申请人:***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松林社区老蜂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MA6KD22PXW。 法定代表人:保会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知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居20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N8AAL5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信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以上银行存款采取相应的冻结措施,冻结限额2187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以上银行存款采取相应的冻结措施,冻结限额2187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