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26民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兼反诉原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居20幢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兼反诉被告):***,男,199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原审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庄村**路旁天骄北麓6幢1**23层23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李快,男,1994年9月6日生,汉族,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审第三人:**,男,1990年10月9日生,汉族,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上诉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2023)云2628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何 英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普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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