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华润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念典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宁华润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青0104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念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华润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97796元及违约金2204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225元、执行费29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3月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宁华润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125元。3月5日本院将204125元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29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29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青0104执34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