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与佐月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7284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佐月月,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京山县,
第三人: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