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6005号
原告: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
法定代表人:胡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逸杰、张雨珊,。
被告:**,女,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裁字[2022]420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本院起诉。因**诉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应与**诉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22)鄂0104民初5609号]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鄂0104民初560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毛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