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9民初1594号之二
原告:保定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保定市徐水区天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留村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师文宁,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定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徐水区留村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防控疫情扩散双方当事人均在家中隔离。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因疫情防控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瓮建红
审 判 员 齐成柱
人民陪审员 商志文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