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9民初1594号之一
原告:保定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保定市徐水区天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留村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师文宁,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徐水区留村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瓮建红
审 判 员 齐成柱
人民陪审员 商志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代永安
书 记 员 李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