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9民初1594号
申请人:保定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保定市徐水区天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保定市徐水区留村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师文宁,该村村主任。
原告保定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徐水区留村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定市徐水区留村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存款1964084.07元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为申请人保定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限额为1964084.0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徐水区留村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存款1964084.0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保定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瓮建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永安
书 记 员 李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