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徐水区留村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保定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终4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徐水区留村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留村镇大营村。

法定代表人:师文宁,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茂源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市徐水区留村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保定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9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依据的《大营道路总合计》中所载门口一项,仅列有每平方米单价,未列有具体平米数,则总计数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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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依据不详,基于本案基本事实尚未查清,故应发回重审,重审后,请结合双方签署的《大营村道路建设承包合同》,逐项核实工程量及工程款,再依法妥善裁断。同时注意加大调解力度,力争妥善化解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9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保定市徐水区留村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63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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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赵 岚

审判员 陈道忠

审判员 黄俊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金